查冊收緊:偵查報道須循「公眾利益」兜底

政府上月公佈8條關於業權註冊制度的附屬法例,規定查冊須符合指定目的,共設9項。在立法會相關委員會會議上,發展局常任秘書長何珮玲解釋,在現行制度下查冊沒有限制,因而引伸出私隱問題,故認為有需要調整相關制度。

記者偵查報道須申請第9項

何珮玲稱,首8項指定目的與以往傳統查冊功能有關,但當局認為機制仍需留有空間。她舉例指出,記者進行偵查報道若未能符合該8項,仍可選擇第9項,即「為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查冊」。

選委界議員陳凱欣提出質疑,指現時網上有很多平台,任何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是記者並作出報道,詢問當局日後如何防止相關人士以符合公眾利益為理由進行查冊。何珮玲回應説,申請流程已註明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查冊所需提交的資料,當局並計劃要求申請人提交聲明書,説明如何符合公眾利益。

無上訴機制,惟可再申請

何珮玲表示明白申請門檻不能太高,並稱雖然沒有設上訴機制,但若查冊申請被拒絕,申請人可以再提交一些以往未提交過的理據,供當局再作考慮。她指希望保留安排,讓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並讓當局重新審視之前拒絕是否正確。

土地註冊處處長陸嘉健補充,申請人需要解釋如何保證相關資料不會被濫用。他指一般傳媒機構通常會有守則確保資料不被濫用,若申請人以個人身分作出申請,當局會進一步要求説明如何確保資料不被濫用,經考慮後才決定是否批准。

(評論) 新機制表面上保留了空間,實質卻把記者偵查報道推入一層需向當局自證「公眾利益」的程序。沒有上訴機制、沒有獨立覆核,「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的裁決權歸於查冊機關本身,這正是機制最值得關注之處。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