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今(29日)就一宗腐液襲擊案判刑。被告黃毅笙(案發時17歲,散工)承認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潑濺腐蝕性液體罪,被判監禁8年。
事主全身逾一成皮膚嚴重灼傷,手腳達二級燒傷,需進行多次植皮膚手術;回新加坡後提供的傷勢照片顯示疤痕明顯,並患上創傷後遺症,需藥物輔助。法官陳慶偉指出,被告造成的創傷恐纏繞事主終身,以12年作為量刑起點,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最終判監8年。
法官於判刑陳詞時概述被告的背景報告與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中四輟學後結交損友,曾涉盜竊案,當時獲安排接受感化及在青少年院居住,惟監管成效有限,其後更沾染毒品。儘管被告聲稱並無加入黑社會,法庭憑司法經驗,仍可確立事件與黑社會有關,並收酬1萬元行事。
據案情所述,36歲女事主於2025年6月8日由新加坡抵達香港。翌日下午,女事主到灣仔軒尼詩道與胞姊相見。二人會面後,事主從大廈步上胞姊安排的私家車時,遭身穿全黑服裝的被告潑濺腐蝕液體。
閉路電視顯示,案發當日,被告身穿深色衣物,戴帽及口罩,下午兩時左右攜帶黑色揹包前往案發地附近「踩線」及拍照,並取回紅色膠袋及埋伏,未幾趁事主出現時犯案。事發兩天後,被告到元朗警署投案自首,惟在錄影會面期間保持緘默。
警方隨後取得涉案膠樽及女事主衣物進行化驗,結果顯示女事主的短褲及鞋履均沾有腐蝕液體,而膠樽內的液體含69%硫酸,足以引致嚴重皮膚灼傷及永久性視力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