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委員會報告指出,本港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圍標問題嚴重,有背景可疑人物(包括黑社會分子)操控投標結果,合謀串通顧問、專業人士及承建商等貪污舞弊。政府於10月30日宣佈從修訂法例、統籌執法及前線預防三方面入手,多管齊下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全面嚴打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及圍標集團的其他犯罪活動。
圍標行為正式入刑
現行法例下,圍標行為主要透過《競爭條例》(第619章)下的民事制度處理,刑事執法只能針對圍標過程中衍生的其他罪行。
政府今次將針對性地將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訂為刑事罪行,追究相關個人及業務實體的刑事責任。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在記者會上表示,新罪行聚焦樓宇維修工程招標,而非將各行各業的嚴重反競爭行為一律刑事化。
規管範圍涵蓋工程承建商招標,以及前期委聘顧問等相關籌備安排。干犯新設罪行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並處罰款;罰款上限以1,000萬元、違法行為帶來的商業收益總值的三倍,或按業務實體在違法行為發生的每一年度的本地營業額50%計算的金額,三者中最高者為準。
同步優化民事制度
政府亦建議同步優化《競爭條例》下的整體民事制度,相關改革不限於樓宇維修工程。具體包括:民事罰款上限提高至800萬元、商業收益兩倍或最多三個年度本地營業額30%三者最高;董事取消資格令最長期限由五年延長至15年;申請罰款及競爭事務審裁處其他命令的相關法定時限由五年延長至10年。
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刑事化後的圍標罪行將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下的指定罪行,讓執法機關可運用四項權力:提交資料令(俗稱證人令)、提交物料令、加重判刑及沒收令。不遵從提交資料令者最高可監禁三年及罰款50萬元;不遵從提交物料令者最高可監禁一年及罰款10萬元。沒收令涵蓋犯罪分子的物業、股票及車輛等所有可變現財產。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記者會上表示,這些權力的目的是揭露隱藏在幕後的關鍵人物和他們的利益關係,針對極度複雜和地下化的圍標集團,可助執法機構揪出幕後黑手。
跨部門特遣隊雙軌執法
行政長官已責成保安局局長牽頭成立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聯合特遣隊,成員包括警務處、廉政公署及競爭事務委員會。待樓宇維修圍標刑事化後,特遣隊將採取刑事和民事並行的雙軌執法模式,按案情靈活行動。
預防方面,三個成員機構會在民政事務總署統籌下,以風險為本原則列席各區業主立案法團的業主大會,及早監察可疑活動並在前線蒐集情報。
競委會表示希望爭取明年4月通過修例。建造業議會於30日表示全力支持有關措施,認為必須透過更嚴厲的法律制裁和執法手段,維護公平競爭及誠信營商環境。
講真,政府的警告「嚴正警告公眾切勿以身試法」,紙面上見到有威懾力。但真正要看的是執行——圍標集團是否真有人入獄、有多少資產被沒收、有多少個案被追到。宏福苑大火不是天災,是圍標和監管失守的必然結果。業主等不起再「做做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