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4日(星期三),立法會就《2026年税務(修訂)(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完成審議。署理財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説明政府為回應議員及立法會法律顧問的建議而提出的各項修正案。

法案委員會由吳傑莊議員擔任主席、范駿華議員擔任副主席,共九位議員參與審議。

時間表

根據政府在二讀辯論階段的闡明,《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政府將於2027年起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並由2028年起與夥伴税務管轄區自動交換與加密資產交易相關的税務資料,同時於該年實施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

共同匯報標準已於2016年納入《税務條例》,香港自2018年起與夥伴管轄區交換資料。經合組織(OECD)於2023年推出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新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規定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須進行盡職審查,向其税務機關申報其他管轄區税務居民的加密資產交易資料,並由税務機關之間每年自動交換。

各項修正案

就備存紀錄規定,政府建議在擬議第50S條,為已解散香港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指明人員」(即前董事、受託人或負責管理的人士)提供可選擇的指定機制:所有指明人員可指定一名指明人員,或一名曾在該機構擔任行政職務的人士(「指定人員」),履行相關備存紀錄責任;如有指定安排,擬議第80U條所訂的相關罪行將由該指定人員承擔,而非由指明人員承擔。

政府同時建議賦予税務局局長酌情權,接納在未能獲得全數指明人員同意下的指定安排,以應對特殊情況。

就未能遵守備存紀錄規定的情況,政府接納議員建議,訂明與《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58(2)及(4)條類似的「合理辯解」,可構成擬議第80U(1)條罪行的抗辯;並將擬議第82E條及第82F條所訂的金錢罰則及上訴機制適用範圍,擴大至指明人員或指定人員。

對本地持份者的影響

就全球最低税徵收安排,《條例草案》納入經合組織去年發出的相關註釋及應用示例,並釐清按《税務條例》第82A條徵收補加税後,不得就相同事實提出檢控。

税務局已就此設立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專題網站、發布指引及常見問題,並設立專責小組為業界提供技術支援和解答查詢。税務局計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推出自我評估工具,協助個人及實體初步評估其是否與香港存在關聯,從而須履行相關登記、盡職審查及申報責任。

政府表示,與最新國際標準接軌,可讓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財務機構及數字資產用户更有信心在香港營運及作長期投資。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