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由開放寵物共享公園、試辦港鐵貓狗同行車廂,到放寬寵物友善食肆,政策方向逐步偏向「人寵共融」。然而,流浪狗與放養犬問題長期存在,每當出現嚴重傷人甚至致死事故,社會隨即關注動物管理與公共安全。狗隻管理不單涉及社區安全,亦關乎動物權益,特區政府必須正視。

流浪狗的兩個來源與一個盲點

「棄養」與「走失」是流浪狗問題的兩大主要原因。部分狗主在飼養前缺乏準備,或在家庭環境改變、犬隻出現行為問題後隨意棄置;也有狗主因防護不足導致狗隻走失,事後既未積極尋找,也未申報。

比棄養更棘手的,是「放養」習慣。部分狗主任狗隻自由外出,不牽繩、不圍欄,在無人看管下狗隻有機會威脅途人安全;倘若放養犬隻未絕育,更可能導致無序繁殖,持續為流浪狗增添「新血」。

另有一類長期被忽視的群體:貨倉、地盤、貨櫃場及農地用以防盜的「看門狗」。這類狗隻大多未植入晶片、未絕育,亦缺乏監管,長期聚集繁衍。每當地盤工程竣工、貨倉結業或土地被收回,狗群便失去棲身之所,轉化為流浪狗群。

棄養條款:有法例,但近年零檢控

現時《狂犬病條例》第 22 條已就棄養訂有刑罰,但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為畜養人、狗隻由其棄置,且「無合理解釋」。在缺乏閉路電視或目擊證人的情況下,狗主往往只需聲稱「狗隻意外走失」即可規避責任,導致該條過去數年錄得零檢控。

有聲音建議將舉證責任轉移至狗主:例如執法部門發現植入晶片的流浪狗,便可推定狗隻已被棄養;成功聯絡狗主後,狗主須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可接納文件,證明已按法定責任向警方或漁護署申報走失,或已透過合法途徑將寵物移交認可機構,否則即屬違法。

放養的執法落差:輕量犬隻罰則偏低

針對放養,有觀點建議調低《危險狗隻規例》中「大型狗隻」的體重門檻,由現行的 20 公斤降至 15 公斤。

現行《狂犬病條例》第 23 條對狗主未有妥善管束狗隻(例如在公眾地方未以狗帶牽引)的處罰,最高僅為第 3 級罰款(10,000 港元);狗隻因「未受妥善管束而咬人」觸犯第 25 條,最高罰款同樣為 10,000 港元。相反,若涉事狗隻屬《危險狗隻規例》下的「大型犬隻」,最高罰則提升至罰款 25,000 港元及監禁 3 個月。將「大型犬隻」門檻下調,可將大部分中型放養犬及唐狗納入刑罰更重的《危險狗隻規例》監管範圍,增強阻嚇力。長遠而言,當局亦應檢討現行分類機制,研究是否引入新的管制類別。

倉狗、地盤狗:建議參照英國《Guard Dogs Act 1975》

針對倉狗及地盤狗,建議設立新條例規管,可參考英國《Guard Dogs Act 1975》(護衞犬法案)。該法例規定,在非住宅範圍內,只要狗隻被用於看守場所、財物或人員,即屬受條例約束的「護衞犬」——除非已被穩固固定或鎖好,否則現場必須有具能力控制狗隻的人士看管,並禁止在無人看管下任其自由巡邏;場所所有入口須張貼清晰警告告示。此機制可防止倉場及地盤責任人以「流浪狗」或「寵物」為藉口規避責任,並可在此基礎上設立保安犬登記制度,按地段面積限制可用犬隻數量。

規管與放行,不是二選一

世界各地經驗顯示,規範狗主責任與提供狗隻活動空間可以並行。新加坡劃定設有雙重圍欄的「Dog Runs」,讓狗隻在特定區域內放繩奔跑;澳洲及新西蘭由地方政府明確劃分「Off-leash Dog Parks」(放繩區公園)。反觀香港,除郊野公園外,狗隻在公共地方須繫上狗繩,康文署的「寵物共享公園」亦非放繩公園,寵物活動空間有限。在檢討法例、加大狗主責任的同時,當局亦可參考國際做法,於合適地點規劃「合規放繩」場所。

更重要的是宣傳與教育:讓公眾認識棄養的嚴重後果,並清晰告知合法的轉讓及交還途徑,令有需要的狗主懂得透過合規渠道安置寵物。歸根究底,法例是底線約束,狗亦不過是天性使然,真正的「共融」,終究需要「人」克己自律、懷善同行。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