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真空:中藥材成分令產品兩不沾

問題的核心在於監管分界。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8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列入進口食品目錄的境外生產企業,須提交所在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審核檢查報告和推薦函,方可申請進入內地市場。食環署、衞生署、漁農自然護理署各自獲國家海關總署認可為特區主管當局。

然而,食環署答覆披露,過去三年成功推薦的七宗食物產品註冊中,無一涉及有保健聲稱的產品。五宗聲稱保健產品申請均遭拒絕,原因是這些產品含有《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下的中藥材成分,不屬於《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定義的「食物」。

更尷尬的是,這些產品同時不屬於《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界定的「藥劑製品」或《中醫藥條例》界定的「中成藥」,不受相關條例規管,因此也不能按藥物途徑獲推薦。有個案被轉交衞生署跟進,但結果相同——無法處理。

政府承認:沒有專門統計

就立法會質詢的(一)(二)部分,特區政府承認沒有專門就保健食品進行官方市場規模統計,亦無評估內地市場對健康產品和保健食品的需求。

衞生署過去三年按規定應本地企業申請,就已在港註冊為「藥劑製品」及「中成藥」的產品,分別發出一封及三封推薦函。

通關便利:傳統食品有,保健食品無

針對政府如何協助本港保健食品拓展內地市場,謝展寰答覆,自去年起港產肉製品和乳品獲准輸往內地,部分港產食品(包括飲料、包餅、糖果、茶葉、部分麵食和調味料)已實施便利通關安排,即在內地經檢測後可先放行,不需等待檢測結果。

政府表示會繼續與內地主管當局商討,進一步優化通關便利措施的涵蓋範圍,並強調所有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定義的食物,不論是否聲稱保健食品,在符合法規和食安標準下,都可以受惠於政府推動食品產業的政策。

然而,對於那些既不被視為「食物」、也不被視為「藥劑製品」或「中成藥」的保健產品,這條路究竟在邊?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