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5日)被裁決有罪,承認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一項罪名,被判監 10 年。該刑期是《國安法》生效以來第二重,僅次於被判囚 20 年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法官在判詞中逐項陳述點樣把案件界定為「罪行重大」,並釐定量刑邏輯。

「罪行重大」是量刑的關鍵

依《國安法》第 29 條,干犯勾結外國勢力罪設兩級刑罰:一般情況判監 3 至 10 年;「罪行重大」者判監 10 年至終身。法官在判詞指出,除第 33 條「揭發他人犯罪」等特別情況外,刑期不可降級至低於下限。案件是否「罪行重大」,因此成為量刑核心。

辯方在求情時力陳,黃之鋒於《國安法》生效後參與串謀程度有限、角色次要,串謀範圍狹窄、不精密,並指黎智英案遠為嚴重,故不應視為「罪行重大」。法官不接納。

法官逐項評估量刑因素

法官按「馬俊文案」及「黎智英案」提及的一系列因素逐一考量:

社會氣氛:法官指案發時香港正值社會動盪及暴動後,國安及法治面臨極高風險。在此關鍵時間,黃之鋒同羅冠聰勾結外國勢力、公開呼籲制裁,法官認為「無疑加劇中國和香港面對的困難」。

犯案手法與角色:法官指二人於《國安法》生效後未改變共同意圖,持續接觸外國高官、機構或人員,要求制裁、封鎖或採敵對行動;除透過社交媒體,更經西方主流新聞媒體接觸本地同海外讀者。法官指二人「刻意調整各自角色」——羅冠聰在海外公開呼籲制裁,黃之鋒留在香港發布及聲援相關呼籲,提供「地下」支援。法官判定二人角色「不同、但同樣關鍵」,屬串謀中的「頭目」或「主腦」。

持續性:法官指黃之鋒在《國安法》生效後持續犯罪四個月三星期,其後串謀中止並非因其選擇退出,而是因他 2020 年 11 月 23 日因未經批准集結案被還押。法官基於黃發布訊息所顯示的對抗態度,認為若非被羈押,他「無疑會繼續犯罪行為」。

黃之鋒案|法官如何裁定「罪行重大」?判囚十年的量刑邏輯拆解 圖片:政府新聞網

預謀:法官指二人於知悉《國安法》生效後、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屬違法之下,仍各自行動。法官形容,黃之鋒唯一未意識到的,是他分享羅冠聰呼籲制裁的訊息可用作證明串謀的證據,但「不會成為對他有利的求情理由」。

相關人士:法官引黃之鋒承認海外有「戰友」,故不接納辯方稱罪行只涉及兩人的說法;惟法官接納案件不涉及暴力。

制裁措施:法官指《國安法》生效後,羅冠聰公開呼籲制裁、黃之鋒全力支持及聲援;其後美國政府撤回香港特殊地位、15 名中港政府高官被制裁,均屬二人一直呼籲的措施;以色列公司 Cellebrite 停止向香港銷售數碼產品,兩人均有歸功自己。法官肯定二人「有份促成」上述部分措施落實,並指出在此地緣政治氣氛下,其呼籲「的確可能令相關措施落實,嚴重影響及危害國家安全」。

量刑起點與扣減

法官指辯方建議參考黎智英案非主腦被告的 15 年起點是錯誤,認為更合適的參考是黎智英的 18 年起點;惟考慮所有情況,法官最終決定以 13 年作為本案量刑起點,而非 18 年。

就求情因素,辯方指黃之鋒於還押期間修讀大學課程、閲讀現代中史及香港憲制書籍,法官認為雖然「值得讚揚」,但考慮罪行嚴重性,其個人背景及情況「並不具顯著求情力度」。法官指黃之鋒「最強的求情理由是及早認罪」,故給予其在《國安法》量刑分級制下可獲的最大折扣,判監 10 年,即約 23.1% 減刑。由於本案不涉及《國安法》第 33 條,刑期不能減至低於下限。

法官並下令,其中兩個月零兩日與黃就「47 人案」4 年 8 個月刑期之剩餘刑期同期執行。

出獄時間

黃之鋒上月剛滿 30 歲,至今已在囚近 6 年,按此判刑,預計於 2036 年 11 月、屆 40 歲時出獄,或成為繼黎智英後最遲出獄的《國安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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