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後續處理中,有13户業主不接受政府收購方案。副財政司長黃偉綸日前表示,很大可能透過立法收回剩餘業權,引來「剝奪私產」爭議及法律挑戰風險。
經民聯工程界議員卜國明認為,另行立法反可避免司法覆核,並認同有關條文可註明特事特辦,以消除奪私產之疑慮。選委界別議員何君堯則認為,除另立新法外,亦可考慮修訂現有條例以收回業權。
立法收回私人業權,在香港並非沒有先例,但多與土地收回、公共發展等涉及公眾利益的行動有關,且須配合補償。以單一屋苑的13户為對象專門立法,屬極罕見做法。法治原則要求政府行使權力有法律依據、受司法監察,且不得任意。單方面立法對特定少數人強制剝奪產權,即使提供補償,對私產權利與法治原則構成衝擊。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