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週四(11 月 5 日)於高等法院第一庭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被裁定罪成,法官譚耀豪判囚 10 年。這是他第八次面對判刑。

案情與判詞

法庭認定,黃之鋒承認 2020 年 7 至 11 月與羅冠聰等人勾結外國勢力。案情指,在《香港國安法》2020 年 6 月 30 日頒布實施後,兩人持續透過「國際線」,投書外國媒體、聯絡海外政界,試圖遊説外國政權對中央政府及特區官員實施制裁或其他敵對措施。法官譚耀豪裁定「罪行重大」,兩人同屬主腦。

在囚近六年 求情信寫下處境

黃之鋒自 2020 年 11 月 23 日起在囚,至判刑時已服刑近六年。他今年 9 月在赤柱監獄親筆寫下求情信,信中述及服刑時僅 24 歲、因在囚而缺席大學畢業禮,失去逾 2000 日陪伴家人的時光,亦無法如同時代的同儕般成家立室。他在信中稱:「對於本案,我不求開脱,我選擇承認控罪,承擔本案的法律責任、後果與代價。」

上月他剛滿 30 歲。

庭內場景 好友留守

宣判當日,黃之鋒在被告欄站立約一個半小時,聽法官宣判期間時而望鐘、時而望向公眾席,多數時間眉頭緊皺。宣判一刻,庭內有旁聽人士哭泣;散庭後,有人想上前握手,有人高呼:「我哋等你出嚟呀!」

一名近十年來一直在場的好友 Louis 寫道:「我還是相信,我會等到他出來的時候。」

背景

黃之鋒 2011 年 5 月(15 歲)創辦「學民思潮」,翌年發起「反國教運動」,號召約 12 萬市民包圍政府總部,最終時任特首梁振英宣佈擱置國民教育科指引。2014 年 9 月,「學民思潮」聯同「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發起衝入政總東翼迴旋處的公民抗命行動,當時 17 歲的黃之鋒因而遭警方逮捕,戴耀廷其後宣佈啟動為期 79 天的「佔領中環」運動。2016 年(19 歲)創辦「香港眾志」,以高票讓羅冠聰作為代選人進入立法會,羅其後於「宣誓風波」被裁定宣誓無效。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因未經批准集結、顛覆國家政權、藐視法庭、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名多次被追訴加刑,計及此前刑罰,他最快要到 40 歲才能離開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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