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海濱道一幢工業大廈,有6個單位改建成迷你倉。由於有關改建及加建工程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而且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屋宇署分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及第26條,向4名業主發出6張清拆令及6張修葺令。
該4名業主其後沒有履行法定命令,遭屋宇署首次檢控,並被定罪及被判罰款。但即便已負上法律後果,他們仍不履行清拆令及修葺令。屋宇署於是提出第二次檢控,4名業主終被法庭判罰款共逾118萬元。
僭建不除,執法追尋
屋宇署發言人10月7日表示:「違例改建引致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或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法律後果:不止罰款,更按日累算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不遵從修葺令則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目前為50,000元)及監禁一年,亦可按日另處罰款最高5,000元。
同期另有兩宗僭建案
同日(10月7日),深水埗福榮街一幢住宅大廈平台約32平方米的僭建物,2名共同業主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62,910元,當中47,820元屬就罪行持續日數所判罰款。該僭建物同樣無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曾遭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發出清拆令。
另宗涉及黃大仙仁愛街一幢商住大廈平台約15平方米的僭建物,2名共同業主於5月6日被定罪,其後於10月7日(昨日)被法庭判罰款合共53,250元,當中38,160元屬就罪行持續日數所判罰款。屋宇署亦曾根據第24(1)條向其發出清拆令。
執法追尋,安全為先
三宗案件合共涉及8名業主,被判罰款逾129萬元。值得留意的是,觀塘海濱道案並非首次檢控——4名業主早已獲定罪及判罰,惟仍不作任何整改。是次二次檢控及高額罰款,正正反映執法部門對樓宇安全與公眾救援的堅持:法律命令不可置若罔聞,而執法的追尋,不應因初次制裁而止步。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