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新藥有分不同類型,其中「模仿性新藥」(me-too drug),即與原廠藥屬同一治療類別,並在已知藥物結構改造,透過化學修飾創造新藥。

與常見理解不同,「模仿性新藥」並非仿製藥。由於它是在既有藥物結構上作出實質改變而研發出來的獨立新藥,故可擁有自己獨立的知識產權與新專利。

簡言之,同類治療途徑下,「模仿性新藥」與「仿製藥」在法律地位與研發路線上均有分別:前者是新藥、後者是新藥專利過期後才獲准上市的複製版本。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