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僵局如何打破?律政司動議二讀賦權調評會委任調解員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於十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6年調解(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呢單草案旨在修訂《調解條例》(第620章),賦予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下稱香港調評會)法定權力,在訂明情況下決定調解員人數或委任調解員,以打破調解程序中可能出現的僵局。

草案核心:兩大情況下可申訴調評會

《條例草案》主要條文聚焦兩個情況:

第一,如調解協議當事人沒有議定調解員人數,任何一方均可向香港調評會提出申請,由其決定調解員人數。

第二,如當事人沒有就調解員人選或委任程序達成共識,或者已同意的委任程序沒有被執行,任何一方均可向香港調評會申請委任調解員。

律政司強調,草案充分維護調解程序的自願性及靈活性:即使香港調評會作出決定或委任,當事人仍然可以自由選擇不進行調解、另行議定調解員人數及委任程序,或者委任非由香港調評會決定的調解員。此外,香港調評會的決定或委任,並不影響法院為調解或其他案件管理發出指示或作出命令的權力,包括就調解員人選作出指示或命令。

為何賦權香港調評會?

依材料,香港調評會於2012年成立,以擔保有限公司形式註冊,創會成員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同香港和解中心。目前機構成員已增至原來兩倍以上,涵蓋香港家庭福利會、香港仲裁師協會、香港營造師學會、專業調解顧問中心有限公司、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測量師學會同香港工程師學會。

材料指,香港調評會名冊上已有超過2,400名認可綜合調解員同超過360名認可家事調解員。有別於大多數調解機構,香港調評會不提供任何牟利或非牟利性質的調解服務或調解培訓課程,因此材料認為賦權他們引致利益衝突的可能性極低。

另外,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調解規則(2025版本)》,當各方當事人沒有就調解員人選達成共識時,香港調評會已經獲指派為各方委任調解員。

立法背景:工作小組建議同諮詢

依材料,為落實《施政報告》有關加強香港調解專業認證及紀律監管制度的政策方向,律政司於2024年10月成立調解監管制度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經詳細檢視、研究及諮詢持份者後,敲定七項建議,涵蓋三大核心:調解繼續作為非持牌活動;調解員仍受嚴謹專業監督;以立法及行政措施雙管齊下強化香港調評會的職能。

就諮詢方面,材料指律政司於2025年9月就七項初步建議展開諮詢持份者,絕大多數回應人士均支持。就《條例草案》擬稿,律政司於2026年6月至7月進一步諮詢持份者,收到17份意見書,持份者普遍支持建議。律政司於2026年7月14日的事務委員會會議簡介該建議,獲得委員一致支持。

林定國在發言中提及,部分議員於上週在立法會召開「打造『全球調解之都』十大建議」發布會,其中建議香港應對標國際標準及趨勢,修訂《調解條例》賦予香港調評會權力,認為與《條例草案》目的不謀而合。

寫在最后

呢單草案對依賴調解解決爭議的市民而言,是實質的制度調整。過去調解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對調解員人選或委任程序有分歧,可能導致程序停滯。賦權香港調評會後,多了一條明確途徑,減低因委任分歧而拖延程序的風險。但同時,市民的自願參與原則沒有被削弱——你仍然可以選擇不參與調解,或者自行委任其他調解員。這裡的關鍵,是怎樣確保新機制實際運作時不會出現權責錯置,而香港調評會作為賦權對象,怎樣保持業界主導及中立性。這些是值得緊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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