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今日(11月5日)上午於旺角區拘捕一名34歲本地男子,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該男現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調查指,該名被捕男子為一間本地公司董事,涉嫌於今年十月輸入煽動書籍到本地書店出售,意圖引起公眾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憎恨、藐視或離叛情緒。警方並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該男子的住所及公司,檢獲用作購入煽動書籍的數碼裝置、文件及其他煽動書籍。
政府新聞公報於今日22時22分刊出消息,譴責有關行為,並重申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書籍進銷自由再受質疑
是次拘捕涉及書籍的進銷與零售。該男子涉嫌將書籍輸入本地書店出售,警方即指稱有「煽動意圖」。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框架下,「煽動」與否的判斷權實際上掌握於執法部門,而相關罪行最高可判監七年,對書店及發行人構成重大法律風險。
當書籍進口與零售亦被納入「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的指控,讀者閲讀自由與書店的陳列自由,實際上都受到直接牽連。
對一個以普通法為根基、曾以《權利議定書》保障言論自由的社會而言,以七年刑期威嚇書籍流通,是否與香港一貫的法治與出版傳統相符,值得持續審視。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