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拋垃圾可處以3,000元定額罰款,違規過馬路最高罰款2,000元。立法會科技創新界議員邱達根近日引述民間意見,認為現行定額罰款機制缺乏彈性,除加重基層市民經濟負擔外,長遠未必能改變市民行為及提升守法意識,建議當局引入具針對性和教育意義的非經濟處罰作為替代。
邱達根具體提議,可要求輕微觸犯交通違例事項者參與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或要求亂拋垃圾者清潔街道,以「罰勞」代替罰款,讓違規者直接補過。
政府方面,運輸及物流局經諮詢環境局及警務處後,以書面回覆立法會質詢。當局就引入社區服務等非經濟處罰替代罰款的建議表示,需考慮多項因素,包括阻嚇力、法律事宜、法庭運作機制及行政資源等實際執行因素。經平衡各方因素後,當局認為現行檢控及罰款機制「行之有效」,並具備足夠的阻嚇力。
回覆同時披露相關執法數據。去年食環署在公眾地方,以及漁護署及康文署在管理場地就亂拋垃圾行為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總數為32,693張,較前一年增加757張,增幅2.4%。按全港18區劃分,油尖旺區罰款通知書最多,達4,909張;其次為元朗區3,944張、深水埗區2,917張。
違規過馬路方面,去年行人因違規過馬路被檢控共6,689宗,按年減少2,416宗,跌幅26.5%,亦較三年前為低;口頭警告宗數為301宗,較前一年減少444宗,跌近六成。
政府並指出,定額罰款制度並不涵蓋違規過馬路罪行,該類案件由警務處以傳票形式檢控,交由法庭按案情嚴重性作出適當判罰,根據現行法例最高可被判罰2,000元。
邱達根的建議觸及一個長年爭議:罰款對無力支付的基層市民而言,是否只是一紙無法繳付的罰單;而政府則強調任何替代措施都必須經得起阻嚇力與執行的檢驗,現行機制無可取替。兩方的分歧,實際上是「罰得起」與「罰得到」之間的取捨。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