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會大會上,有議員關注政府就海內外企業來港設廠提供政策優惠一事,會否要求相關企業按指定比例聘用本地僱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表示,來港投資的企業大部分僱用本地人手,惟目前並未有強制規定僱用比例。他指出,若企業於商討階段願意作出有關承諾,可作為政府給予優惠時的談判條件。
概括而言:政府以優惠及資源吸引企業來港,卻不設任何剛性的本地用工底線,將本地就業權益置於「可談判」的位置。
就事論事拆落去,呢個安排有兩個問題。第一,政府提供的是由公帑支持的政策優惠(稅務、土地、資助),本質上即把公共資源撥予特定企業,而對受惠最大的本地勞工,卻沒有任何具約束力的保障。
第二,「承諾可當談判籌碼」,意思係本地用工由「保障」降格為「可以傾、可讓步」嘅條件。換句話説,最終企業聘請多少本地人,取決於該次談判的強弱。當公帑成為吸引外資的買單工具,而本地勞動力只是附加品,該政策的受益者為何,已一目了然。
政府指「大多」引進企業的本地僱用情況良好,但「大多」不等於「全部」,更不意味着有政府兜底。當政策存在問責空間,便應問明:優惠流向何處、本地用工如何保障、這筆公帑的代價由誰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