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喜劇人 Russell Brand(51歲)在倫敦 Southwark 刑事法院接受審訊,經三星期庭訊後,陪審團已於 11 月 3 日(週二)開始退庭評議裁決。Brand 面臨三項強姦、三項性侵犯及一項未遂不雅侵犯共七項控罪,全部否認;指控來自六名互不相識的女性,涉及 1999 至 2009 年約十年間。
法官 Mr Justice Bennathan 在週二早晨開始總結證詞,逐項覆述起訴書內容,並向由八男四女共十二人組成的陪審團交代:「我哋只可以接受十二位一致嘅裁決。」品牌在週二上午抵庭時無向傳媒發表評論,其妻 Laura Brand 陪同在場。
控辯各方説法
控方大律師 Riel Karmy-Jones KC 在星期五的結案陳詞中指出,六名女性互不相識,卻描述 Brand 有類似行為模式;她們指 Brand「唔聽」她們講「唔」,亦「唔在乎」,在相關期間 personality 由「迷人變嚇人再變凶惡」,並被形容為將女性視為「用完即棄嘅商品」,純粹是「達致目的嘅工具」。
圖片:Christopher Hilton 1 /CC BY-SA 2.0/Wikimedia Commons
Brand 在庭上稱過去對性「著迷」,但堅持全部屬自願;他承認曾利用名氣「便利性接觸」,但否認任何刑事行為。辯方大律師 Ian Winter KC 在星期一的結案陳詞中指出,2023 年一檔電視及報章調查報道「毒害咗司法公正」,並就女性向警方報案存在「極大延誤」同埋控罪數目提出質疑。
編者按
這單案最引人矚目的,不是某單一控罪本身,而是辯方將早前媒體調查報道界定為對司法程序的「毒害」這個法理立場。在一個調查報道被視為「有毒」的司法框架下,傳媒的報道義務與司法公正的界線怎樣劃?這個問題對今日香港傳媒環境尤其值得留意——它提醒我們,一旦調查報道被當作「污染」司法的證據,獨立調查的空間將進一步收窄。Brand 的案件最終怎樣判,只是法庭的事;但傳媒問責的界線,是我們每個寫字的人自己要走的路。
比卡超精靈訓練員。 — 小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