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修訂《土地註冊條例》,刊憲八條附屬法例收緊土地查冊安排,並已提交立法會審議。
查冊須「指明目的」,「公眾利益」由處長個案審批
據條文,日後向土地註冊處申請查閲土地及物業業權文件,須符合九項「指明目的」,包括物業買賣、測量審計、樓宇管理等;「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查冊或查閲」為指明目的之一,但條文並無列明新聞報道。申請人須先聲明查冊紀錄僅用於聲明目的、説明如何使用紀錄以達致該目的,由土地註冊處處長逐案審批,處長若不信納須拒絕。就申請被拒後有否上訴機制,政府文件未有列明。新土地業權註冊制度將於明年上半年實施。
對依賴查冊的調查報道而言,這是把「能否查」的決定權交由行政機關逐案裁量的機制,而非由條文釐定的客觀標準。記協早前已發表聲明,批評收緊查冊會妨礙公眾監察、影響傳媒報道,要求政府撤回。選委界議員陳凱欣早前表示,相信政府並非刻意收緊新聞自由,但擔憂日後加上聲明限制會影響突發報道的時效性,建議當局在初期執行時多收集傳媒意見。
霍啟剛去信促「宜鬆不宜緊」,因赴京列席人大退出小組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霍啟剛於10月28日致函相關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指留意到傳媒對「公眾利益」的界定表達關注。他在信中稱,認同傳媒查冊應有規可循,當局須合理平衡私隱保護與市民知情權,對正當新聞採訪應採取「宜鬆不宜緊」原則,期望當局於小組會議上回應各界關注、釐清相關條文及未來查冊處理程序。
霍啟剛原已於10月2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與多位議員一同舉手支持成立並加入該小組委員會;惟因需以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身分,於11月2日至6日赴北京列席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與11月3日上午舉行的小組首次會議撞期。他稱,為免影響小組審議進度及其他議員加入小組的機會,決定退出。
立會法律顧問關注「公眾利益」例子清單、審批指引與上訴機制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助理法律顧問於10月30日致函發展局,要求釐清:除政府文件所舉大規模僭建物及無主物業調查個案外,當局會否就何謂「公眾利益」提供一份非詳盡的例子清單;審批「公眾利益」申請的考慮因素會否納入條文,如否,會否於評估申請的指引中公佈詳細準則,以及有關準則會否作公眾諮詢。就申請被拒,顧問關注土地註冊處是否須給予書面理由、申請人在被拒前可否再作陳述、以及會否設立覆核或上訴機制。
就事論事:「宜鬆不宜緊」四字,對一個由處長逐案裁量、文件未列明上訴途徑的設計,説服力有限。真正要問的,是公眾利益查冊的標準、例子清單和審批指引,會否寫入條文、會否先諮詢後訂立。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