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登記車主因名下車輛長期未領牌約44個月,違反車輛登記及領牌新規定,今年8月底被裁定罪成,判罰款3,000元,成為新制度實施以來的首宗定罪個案。
運輸署今日(20日)在 Agent T 專頁提醒車主,須遵守車輛登記及領牌新規定,並再次強調「劏車記得及時申報」。
新制度自2025年12月22日起實施。運輸署指,新規定推行至今,已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車主陸續發出通知書,車主必須在通知書發出日三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或向運輸署申請取消車輛登記(如已劏車、或車輛被永久送離香港)。
運輸署亦指出,發現有車主聲稱已經劏車,但未依法例規定,及時向運輸署提交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TD184表格)。運輸署要求,車主必須在劏車後15天內,將填妥的TD184表格連同劏車紙及其他所需文件,遞交或郵寄至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若未妥善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同樣須承擔法律責任。
運輸署建議,如車主不選擇劏車,可經「牌證易」網上平台查閲名下車輛牌照屆滿日期並辦理續牌;如有合理理由不為車輛領牌,亦可考慮向運輸署申請豁免。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