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於5日在高等法院被法官譚耀豪判監10年。他於9月承認控罪,法官以13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下調至10年,即「罪行重大」等級的最低刑期。

根據判刑,該刑期中有兩個月零兩日與黃之鋒在初選47人案的剩餘刑期同期執行,實際加監9年10個月。他自2020年11月起已在囚逾2,170天,原定最快2027年1月出獄,現料須服刑至2036年11月,屆時年滿40歲。

黃之鋒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被判囚10年 羅冠聰批法庭服膺北京 圖片:政府新聞網

法官在判詞中裁定本案屬「罪行重大」,指黃之鋒與羅冠聰在串謀中角色不同、但同樣關鍵,為達致政治目標而勾結外國勢力呼籲制裁,加劇香港社會動盪。

黃之鋒在獄中親撰求情信,表示全盤接受後果、絕不推諉,並提到六年獄中自修、讀了約500本書,期盼服刑完畢後照顧年邁雙親、彌補對家庭的虧欠。他重申其政治參與並非出於仇恨。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散庭後表示歡迎法院重判,形容黃之鋒和羅冠聰圖「挾洋自重」但徒勞無功,並呼籲羅冠聰回港自首。行政長官李家超指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其中的禍首」,政府會依法充公黃之鋒的罪行相關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