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程序與框架

行政長官李家超於今日(十月十六日)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就任命區諾德爵士為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的推薦,並表示政府將會就這項推薦任命徵求立法會同意。

按《基本法》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有關任命須經立法會同意方可生效,屬法定程序內一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同日對該項推薦表示歡迎。

非常任法官安排

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現設有一份非常任香港法官名單及一份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名單。目前共有四名非常任香港法官及五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非常任法官總人數上限為三十名。

在聆訊及裁決上訴案件時,終審法院審判庭由五名法官組成,即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以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非常任普通法法官。

區諾德爵士獲任命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名單將包括六位來自英國、澳洲及新西蘭的法官,數目由五名增至六名。公報指,這將提高處理終審法院工作的靈活性。

人選資歷與官方評價

區諾德爵士曾於二○一七年四月退任新西蘭最高法院常任法官。

李家超表示,區諾德的地位崇高、聲譽卓著,並指其參與「彰顯《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區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並顯示外界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同時讓香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緊密聯繫。

小智按:非常任法官制度是《基本法》第八十八條的既定安排,容許香港以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與審判,是當年為確保終審法院獨立而設。程序是否按章法執行、立法會審慎否決、名單公開透明,是司法公信的起點。任命本身屬事實新聞,本站會留意後續立法會程序及審理安排。

—— 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