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報告上星期刊發後,政府宣佈就樓宇維修工程推行全面系統改革,今(十一月初)於立法會就「打擊圍標,推動圍標行為刑事化」議員議案展開辯論,正式闡述修例建議。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在開場發言指出,政府經全面檢討現行法例、執法機制及部門分工後,決定從修訂法例及加強執法等入手,多管齊下推行改革措施,全面嚴打樓宇維修工程圍標。
圍標刑事化 刑罰刑罰均大幅調升
現行《競爭條例》(第619章)以民事制度規管圍標等反競爭行為,違規者由競爭事務審裁處聆訊後被處罰款,或受到取消董事資格令等其他命令規限;刑事執法只能針對過程中涉及的其他罪行,例如貪污、欺詐或刑事恐嚇。
政府建議修例,針對性地把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或投標安排的嚴重反競爭行為訂為刑事罪行,追究相關個人及業務實體的刑事責任。新增罪行涵蓋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
最高判囚10年 罰款上限1,000萬元
新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禁10年及罰款;罰款上限為1,000萬元、違法行為帶來的商業收益總值的三倍,或有關業務實體在違法行為發生每一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50%。政府指,罰則上限同時顧及違法涉及的利益和業務規模,令違法者難以把罰款當作經營成本。
新設罪行涵蓋樓宇維修工程本身的招標或投標安排,以及相關顧問服務、採購及籌備工作的招標或投標安排;顧問服務包括評估是否需要維修,以及所需工程範圍的服務。政府亦建議把新增刑事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加強執法部門搜證權力及提高阻嚇力。
刑民雙軌執法 民事罰款上限同步上調
政府表示,引入刑事罪行後將採用刑事及民事雙軌執法模式,並同步優化現行《競爭條例》下適用於各行業的民事制度:
- 民事罰款上限由每一年度本地營業額的10%(最多計算三個年度),提高至800萬元、違法商業得益的兩倍,或違法期間最多三個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30%。
- 取消董事資格令的最長期限由五年延長至15年。
- 申請罰款或其他命令的法定追溯時限由五年延長至10年,讓競委會有更充足時間處理隱蔽和複雜的案件。
政府同時建議透過修例處理競委會在執法上遇到的舉證困難,並完善「圍標」定義,提升執法效能;另建議加強競委會為市場研究而蒐集資料的能力,新權力須以「有合理因由懷疑」市場存在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的特徵為門檻。
今次修例建議是回應報告揭示的監管漏洞的核心一環。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