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今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建議,優化現行《競爭條例》下民事制度的追溯期,將知悉違法行為後需要作出起訴的期限,由現行的五年延長至十年。
工聯會議員鄧家彪提出,當局可考慮設立獎金舉報制度,又關注修例後的追溯期問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跨部門特遣隊包括警隊及廉政公署,兩機構本身已有「線人費」等制度,屆時會沿用。至於會否仿效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屋的舉報做法,鄧炳強表示,在處理行動事宜後會再作思考。
政府日前因應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報告,已宣佈將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修訂法例將樓宇維修圍標行為刑事化,以及成立跨部門特遣隊加強執法。
民建聯議員陳勇關注,在跨部門合作機制下,各部門會否只負責自身範疇,以及有否部門在收到投訴後跟進到底。鄧炳強回應,政府會全面優化消防安全投訴處理機制,確保消防處充分履行「兜底責任」:凡接獲消防安全投訴,消防處均會接手處理;如屬其他部門範疇,消防處亦會持續跟進,直至相關部門接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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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指,留意到財政司副司長兼署理房屋局局長黃偉綸日前表示,其部門同樣肩負「兜底責任」,並相信這將會成為特區政府的文化。
就程序正義而言,延長民事追溯期,能為市民提供較充裕的窗口,監察、記錄及追訴潛在違規行為,同時增強對違規者的阻嚇力。惟追溯期本身並非萬靈丹,若執法機制存在結構性漏洞,再長的追訴期都可能流於形式。
「兜底責任」的提法方向正確,但其落實有賴具體制度安排,包括清晰的職權劃分、可追蹤的跟進流程,以及對市民公開透明、可監督的機制。立法會在審議相關修例時,除追溯期本身外,更應審視圍標刑事化的構成要件、特遣隊的權限邊界,以及「兜底責任」的具體執行細則,確保新制度能真正解決問題,而非僅增加一層行政程序。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