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內錄音拍照,兩名市民一星期內先後被捕

一星期,兩次接報

警方在 10 月 5 日及 10 月 8 日分別接獲報案,指有人在高等法院內使用手機作出紀錄。

10 月 5 日,一名 31 歲男子於旁聽審訊期間,被指使用手機進行錄音。

10 月 8 日,一名 39 歲女子於庭外等候期間,被指使用手機拍照功能。

兩人以「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紀錄」獲拘捕,案件交由中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調查。兩人已獲准保釋候查,男子須於 10 月下旬向警方報到,女子須於 11 月上旬報到。

本案背景:蔡天鳳案審理中

蔡天鳳疑遭殺害碎屍案,9 月底開庭,由暫委法官祁彥輝審理,三名被告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兩罪。

開審以來,每日約有數十人到庭旁聽,正庭公眾席每日滿座,未能入席者須在大堂觀看直播。

蔡母張燕花本週一(10 月 5 日)開始作供。審訊原定週五繼續,惟暫委法官指控辯提出法律議題需時處理,審訊暫緩,陪審團須於下週一再返庭聽審。

旁聽權與紀錄權,邊界在哪裡

司法公開,是法治的基石之一。法庭審理對公眾開放,旁聽者到庭觀看、聆聽,本屬權利。

然而,香港法庭條例明文禁止在法院處所內進行錄音、攝影。

這條規則的界線,本意或有其時代背景,旨在防止庭內紀錄被濫用、避免對案件造成干擾。但在審判日益受關注、資訊流動越來越快的今天,公眾對法庭紀錄的需求,與法庭的保密規則,之間的張力,值得社會審慎檢視。

他們所觸犯的,是法庭處所內的錄音拍照規定,而非刑事罪案,亦非危害司法公正的罪行。

他們是否應以刑事罪名拘捕,抑或應以勸喻、警告方式處理;執法邊界是否清晰、比例是否相稱——這些都是司法公開原則之下,公眾有權提問的問題。

連線日報會繼續關注本案發展,包括兩名被捕者向警方報到情況,以及法庭對旁聽紀錄規則的執行標準。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