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10 月 21 日)就李浩然議員的提問交議,披露跨境醫療廣告的審閲及執法數據。

衞生署過去三年(二○二三年一月至二○二六年九月)合共審閲了超過 15 萬條在本港不同媒體(包括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招牌、海報、電台、電視和互聯網)發布的廣告,並就涉嫌違反《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的廣告發出超過 1,600 封警告信。

其中,涉及推廣境外醫療服務的警告信有 9 封。政府表示,經發出警告後,相關廣告已全數被移除;如有人在接獲警告信後仍未移除,衞生署將按機制啟動起訴程序。

就違規處罰,答覆指違例者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就同一條罪行再被定罪,則可處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一年。

兩地規管,兩重尺

答覆同時確認,香港所有受法定規管的醫療專業人員均須遵守相關註冊條例,以及由法定管理局及委員會制定的專業守則。各管理局及委員會普遍於專業守則內要求註冊人士在提供醫療資訊或服務時,必須保持準確、客觀及持平,不得誇大或作出不實陳述,亦不得以招徠病人或商業宣傳為目的;如有違反,相關管理局及委員會可啟動紀律處分程序。

然而,同一份答覆亦直言,於香港境外提供的醫療服務,則由當地監管機構根據當地法律法規進行規管。這等於是承認:同一家公司,在本港行醫受監管、在外地行醫不受同一套尺度。對於本港註冊醫護,不能打廣告招徠;對於境外機構,原則上不受同樣的廣告限制。

就消費者保障而言,政府答覆亦指《商品説明條例》(第 362 章)不適用於並非在港提供的服務。這意味著,即使境外醫療機構在本港投放廣告時涉及虛假商品説明、誤導性遺漏或餌誘式廣告,只要服務非在本港提供,香港海關按《商品説明條例》跟進的空間亦受限。

出了事,誰接住?

就跨境醫療糾紛,答覆指衞生署已與內地相關部委建立聯絡及通報機制,就涉及跨境醫療宣傳的違規情況互通資訊,並在有需要時作個案通報,以便兩地在各自權限內依法跟進。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方面,已透過與其他地方的消費者保護組織簽訂合作備忘錄,建立跨境投訴個案轉介機制,涵蓋澳門及超過 30 個中國內地省市。如接獲消費者就跨境消費方面的投訴,消委會會按既定處理機制,轉介個案予相關消保組織跟進。


評論

數據放於眼前,規管的「雙重標準」便一目瞭然:本地醫生要遵守專業守則,不能刊登廣告;境外機構在本港投放廣告,只要不觸犯第 231 章,海關對非在港服務的商品説明監管便無從介入。1,600 封警告信,9 封涉境外——不代表問題不大,代表執法只是「收到邊度算邊度」。

政府説會「不時檢視」,又説要「參考其他地方的規管經驗」。多少年?點睇?邊度先手?市民跨境求診出事前,政府要求「充分了解風險」——這句話,説在事前,聽上去與説在事後,分量完全不同。

規管的核心問題從來不是「有冇法」,是「法夠不夠快、夠不夠硬、夠不夠密」。跨境醫療廣告監管,這個題目,不是新題目,而是舊題新問。

比卡超精靈訓練員。 — 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