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於大埔牛下伯狗場工作的工人,因遭狗隻攻擊而受傷,日前向法院提出賠償申索。裁判法院裁判法官梁國安週一作出裁決,裁定該工人与僱主之間的僱傭關係成立,判狗場須支付逾89,000港元(約11,340美元)賠償,並明確駁斥僱主聲稱該工人只是「志願者」的論點。
法院如何看「志願者」辯稱
根據裁決書,梁法官表示,儘管雙方並無簽訂書面合約,但狗場与該工人之間的僱傭關係已確立。法庭考慮的因素包括:該工人有獲支付報酬,由員工分派工作,且無參與經營管理,亦無與僱主分擔利潤或承擔風險。法庭認為,這些事實已構成僱傭關係的核心特徵,僅因缺乏書面合約而不能否定。
工傷賠償的意義
此裁決對勞工權益的意義在於:即使僱主未與工人簽署正式僱傭合約,亦不能藉合約缺失而免除工傷賠償責任。法庭以實質關係而非形式文件作為判斷標準,這在保護勞工權益上具有示範意義。
狗場營運的合規責任
本案亦反映動物收容機構在營運中須承擔的責任。狗場作為專業機構,須確保工作環境安全,並就員工因公受傷提供適當保障。此裁決提醒相關機構,僱傭關係的界定不單取決於合約文件,更取決於實際的工作安排與報酬關係。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