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歲食環署巡查員李國成,涉 2025 年 11 月 27 日在葵涌興芳路與智芳街交界行人路扯跌一名 66 歲拾荒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
控方陳述
控方傳召事主林瑞琴(66 歲)作供。林稱,當日執拾紙皮期間一度離開,將手推車停泊後巷;折返時見一名清潔工及被告將手推車移至貨車升降尾板。她上前阻止時,感覺有人從後拉扯其斜揹袋,導致失平衡跌倒,當刻「腰好痛,坐喺度」。
林表示,移走手推車過程中,清潔工及被告從未向她解釋原因。她又稱案發前常遇食環署職員,惟職員「都無話咩」、「叫我哋唔好停咁耐」;若職員見到裝水箱子,會「隊爛裝水箱」、「放曬啲水」。
被告陳述
被告選擇自證作供。他稱當日早上 8 時 8 分見事主手推車及紙皮,曾勸喻移走但事主未理會;10 時 47 分回到後巷見手推車仍在原位,遂貼上移除障礙物通知書,要求 30 分鐘內移走,同時聯絡外聘清潔公司。11 時 18 分見事主未移走且不在場,便將手推車檢取作證物,請清潔工移至貨車帶走,全程拍下。
被告供稱,事主發現手推車被移走後,以粗言穢語辱罵清潔工,並以手踷撞向他。他指已告知事主手推車屬證物,若繼續阻止會報警或拘捕,但事主仍與清潔工對罵。他嘗試報警惟未能成功撥號,考慮保護證物及防止手推車衝出馬路,遂用力分隔事主與手推車。
被告稱起初「細細力」,後來因無法制止事主才加大力度,並指當時拉扯事主斜揹袋肩帶,因擔心「掹手指」會令事主手指關節受傷。他強調做法「合法合情合理」。
辯方盤問事主
辯方盤問下,林同意在 2024 至 2025 年間有約 7 次被檢控紀錄,包括因妨礙垃圾清掃工作而遭罰款。辯方播放案發影片,指事主左邊身倒地。兩份醫療報告顯示事主其後背、右手腕、右手肘、右肩及左膝疼痛。辯方又指事主每日體力勞動,案發前已不時「周身骨痛」。
林承認但不認同此説法,指早前不是很痛,自跌倒後較常出現手腳麻痹,「翻風落雨痛到郁唔到」。辯方另詢問事主數年前是否被判定患有囤積症(Hoarding Disorder),事主表示不明白,辯方未再追問。
裁決
裁判官施祖堯形容事件「千鈞一髮」,指事主行為已構成阻礙執法,事發地點靠近馬路,對被告、清潔工及途人安全造成風險。
官裁定食環署人員可在獲賦予的權力範圍內執法,認為被告無意拉跌事主,只是使用相應力度制止事主,屬合法武力,裁定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控方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反對。官認為被告有執法權力,毋需等警察到場,不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批准辯方申請。
評論
裁決將焦點放在「阻礙執法」與「合法武力」的界定,卻未正面回應一個基本問題:當一名以拾荒為生、年屆六旬的婦人,面對公職人員執走其生計工具時,她有多少空間可以「不阻礙」?
食環職員執勤有法例授權,有程設可依。事主拾紙皮同樣是為生計。當兩者在窄巷相遇,一方有警棍、有執法權力、有外聘清潔公司支援;另一方只有手推車和斜揹袋。力量差距如此懸殊,「相應力度」四字便顯得格外空洞。
裁決或許在法律技術層面無可挑剔,但它向弱勢群體發出的訊號是清楚的:面對公權力,你的生計工具可以被執走,你的反抗可以被界定為「阻礙執法」,你的掙扎可以被量化為「千鈞一髮」。
這不等於裁決「錯誤」,但確實值得社會反思:當執法權力不對等時,「合法」二字是否足以涵蓋「公正」?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