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十一月三日)起擴展「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計劃」,將由中國內地、澳門、台灣或海外設立的爭議解決機構或常設辦事處所管理、同時獲香港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提供支援的仲裁程序納入涵蓋範圍。
該計劃自二○二五年三月一日恆常化以來,原有規定是合資格人士如持有由香港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或指定場地提供者發出的「證明書」,便可以訪客身分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無須取得工作簽證/進入許可。今次擴展的對象,是在香港實體進行(包括線上線下混合形式)的仲裁程序,但管理機構設於中國內地、澳門、台灣或海外,並由《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下的香港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提供支援。
所謂「支援」,是指相關香港機構提供場地、聆訊或會議設施,以及仲裁庭記錄員、傳譯員、翻譯員、餐飲等輔助服務。就新涵蓋的程序,提供支援的香港機構須核實參與者身分,並向其發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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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其他現行規定維持不變:使用者仍須視乎個別情況申請所需旅遊簽證/進入許可;計劃涵蓋的五類合資格人士在港逗留參與仲裁程序的期限,不得超過其以訪客身分獲准在港逗留的期限;合資格人士須在接受入境事務處或有關當局檢查時出示「證明書」(如需要)。律政司已向相關機構發出更新指引,詳情可見該署網頁。
律政司發言人稱:「擴展計劃為合資格人士提供進一步便利,同時鼓勵當事人選擇香港作為進行仲裁的地點,從而加強香港作為領先仲裁地的競爭力。」
評論:這項政策看似深奧,但實際影響不小。對于法律界別和國際商貿而言,這一擴展無异于將大門再度敞開:此前只有由港机构管理的仲裁案件方能受惠,如今即使案件由海外或內地机构管理,只要落地香港進行并得到港机构支援,參与人士亦可獲得同樣的入境便利。歸根結底,此舉旨在強化香港作為國際仲裁樞紐的定位。但另一方面,這個計劃是否真能吸引足夠跨境爭議解決業務,亦視乎市場有沒有需要——政府聲稱「相關需求快速增長」,但具體數字並沒公開,這一點是值得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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