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火災奪走168條人命,包括一名殉職消防員,1,984個家庭受到影響。行政長官昨日代表特區政府向災民及廣大市民道歉。
今(十月三十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聯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警務處副處長(行動)葉雲龍、廉政公署執行處處長蔡樹強及競爭事務委員會行政總裁畢仲明,公佈三項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訂立針對樓宇維修圍標的刑事罪行並優化民事制度、將新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及成立跨部門聯合特遣隊。
獨立委員會揭露圍標問題嚴重
就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已於上星期向行政長官遞交調查報告,揭示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圍標問題嚴重,並指出有背景人士包括黑社會分子操控投標結果,甚至串通顧問、專業人士或承建商,進行貪污舞弊行為。
圍標刑事化:最高十年監禁、1,000萬元罰款
商經局表示,現行《競爭條例》(第619章)對圍標僅設民事制度規管,刑事執法只能針對過程中衍生的其他罪行。今次修訂建議,針對性地把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訂為刑事罪行,追究相關個人及業務實體的責任。
建議最高刑罰包括10年監禁、1,000萬元罰款、違法所得商業得益的三倍,或違法期間每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50%。
丘應樺強調,規管範圍不止涵蓋工程承建商的招標,亦包括前期委聘顧問等相關籌備安排,以全方位打擊在樓宇維修不同階段出現的合謀行為。
民事罰則同步大幅加重
資料圖片:Pixabay
現行民事罰款上限為違規業務實體在違規行為發生每年度的本地營業額10%,最多計算三個年度。修訂建議將最高罰款提高至800萬元、違法商業得益的兩倍,或違法期間最多三個年度的本地營業額30%。
競爭事務審裁處現可頒令涉案公司董事最長五年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清盤人等,建議將該期限延長三倍至15年,並大幅延長罰款及其他命令的法定追溯時限。
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四項獨有權力
鄧炳強指出,圍標集團有組織、有計劃且高度隱密,政府必須以更強法律工具回應。納入後,執法機關可動用四項權力:
- 提交資料令(證人令):律政司司長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要求相關人士回答調查問題或提交資料。不遵從或作出虛假陳述,最高可判監三年及罰款50萬元。
- 提交物料令: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人士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要求指明個人、實體或公職人員限期提交相關物料,不得以「會令自己入罪」或「違反保密協議」為藉口拒絕。不遵從法庭命令,最高可判監一年及罰款10萬元。
- 加重判刑:法庭可因應案情嚴重性,大幅加重刑罰至該罪行法定最高判刑。
- 沒收令:追討違法所得,範圍涵蓋現金、物業、股票、車輛等所有可變現財產。
聯合特遣隊
三項措施中的第三項——跨部門聯合特遣隊——由保安局統籌,將聯合警務處、廉政公署及競爭事務委員會,統籌執法及前線預防工作。
政府稱,有關修例工作正由商經局聯同競委會、律政司及相關執法部門加緊推進。
對168條人命而言,法律條文再嚴厲都換不回生命。但樓宇維修直接關乎住户的安全,是政府不容推搪的問責。接下來,值得關注的有三點:修例進度能否如期、聯合特遣隊有否實權而非掛名、以及有否對歷史圍標個案的追溯執法安排。這些,才是對災民真正的交代。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