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苑水池變成「魚池」:政府無統計、無開支數據,監管落空

近年,本港多宗屋苑水池內動物大規模傷亡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不少水池原設計僅供美化景觀,並無配置適合飼養魚類及龜隻的循環打氧及過濾系統,卻因市民棄養或放生行為,實質轉變為「魚池」,令管理方被迫承擔照料責任。

政府答覆:無統計、無數據

就全港各類型物業內水池數目,以及原設計僅作觀賞但實際被用作飼養的水池數量,康文署及房屋署並無進行統計;政府亦無備存私人物業內水池的相關數據。政府指,由於不同屋邨及公園的水景設施在規模、設計及硬件配置上不盡相同,亦沒有備存全港各類水池年度營運開支的分項數據。

政府對管理方的要求,僅限於要求服務承辦商在清潔及保養時,如發現水池中有動物,「妥善處理」;場地職員巡邏時如發現棄置或放生動物行為,即時予以勸止。然而,此等安排並無明確標準説明「妥善處理」的具體定義,管理方在面對無預設設備、又無力承擔照料的水池時,實際處境仍極為被動。

法律風險:誰為動物傷亡負責?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不當放生動物以致其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屬違法行為,一經定罪最高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外判清潔公司在洗池時,如因程序不當而不合理地導致池內動物大規模傷亡,亦可能觸犯條例。

執法部門表示,會基於蒐集到的證據,對涉嫌殘酷對待或棄置動物的管理方或服務承辦商提出檢控。然而,現行條文主要針對「造成傷害」的後果,對「明知水池無打氧設備仍進行放生」的行為,缺少直接且明確的法律規範,構成監管上的真空。

政府指引流於形式

漁農自然護理署已就水池管理向康文署、房屋署及全港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實務指引,涵蓋動物福利、水質標準、過濾打氧系統等範疇。管理方如欲移走水池內動物,可聯絡動物福利機構或致電1823轉介漁護署動物管理中心尋求協助。

然而,上述指引僅為建議性質,並無強制力。

總結

此事件暴露的並非單一管理問題,而是政府對棄養、放生行為長期監管落空,以及對管理方支援缺位的系統性漏洞。動物福利與市民尊嚴,均不應成為法規真空下的犧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