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今(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法官譚耀豪裁定本案屬「罪行重大」,指出黃之鋒與羅冠聰同屬串謀的「主腦」,以13年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減至10年,為該等級下最低刑期。變相認罪只獲約23%扣減,不足三分一。
黃之鋒正就47人案的4年8個月刑期服刑。法官下令本案部分刑期,與該案餘下的2個月零2日同期執行,即實際加監9年10個月。兩案總刑期約14年半,為《國安法》生效以來第二高,僅次於判囚20年的黎智英。他自2020年11月23日起還押,至判刑時已羈押逾2170天;原定出獄日期為2027年1月7日,現料須服刑至2036年11月,屆時年滿40歲。
【認罪信:自稱讀完500本書,盼照顧年邁父母】
今年9月,黃之鋒在獄中親撰求情信,表明選擇認罪、全盤接受一切後果,直言政治參與並非出於仇恨,重申從未收過外國資金。信中提及六年來在獄中修讀都會大學法律課程、閲讀約500本書,並自願參與懲教署「沿途有『理』」計畫,要求閲讀《求是》。他寄望服刑完畢後照顧年邁雙親,彌補對家庭的虧欠,並引用《腓立比書》作結,表示「不會停止在信仰與盼望中學習和成長」。
圖片:政府新聞網
【法官:非被羈押,無疑會繼續犯案】
判決書詳述量刑理據。法官指出,案發時香港正值反修例示威後的社會動盪,國安及法治面臨極高風險;黃之鋒與羅冠聰在此期間繼續與外國高官接觸,請求制裁,加劇了相關情況。法官特別指出,黃之鋒的串謀活動並非因他選擇退出而停止,而是因2020年11月因未經批准集結案還押;基於他此前發布訊息所顯示的對抗態度,若非被羈押,「無疑會繼續犯罪行為」。
法官又指,國安法生效後,美國政府撤回香港特殊地位、15個中港政府高官被制裁,皆是兩人長期呼籲的措施;以色列公司Cellebrite停向香港銷售數碼產品,兩人均有歸功自己。法官肯定他們「有份促成上述部分措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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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華:歡迎重判,稱黃之鋒「挾洋自重」但徒勞無功】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散庭後歡迎法院判處10年,形容黃之鋒與羅冠聰圖「挾洋自重」但徒勞無功,批評他自18歲起「犯案纍纍」,對佔中及2019年「黑暴」是「難辭其咎」。被問到事隔四年多才起訴是否不公,李桂華稱國安處2023年根據線報調查,用約兩年時間起訴,「合適,並無任何拖延」。行政長官李家超則指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其中的禍首」,「惡行纍纍」「禍港賣港、怙惡不悛」。
【旁聽:穿「在頹垣中創造希望」衫,蓮姐帶備「金心」】
法院外約50人排隊旁聽。102歲「大黃伯」自2014年雨傘運動起見證社運變遷,今晨4時起床、6時多到法院。社運人士雷玉蓮帶備一枝「金心」及黃之鋒手寫簽名,眼泛淚光表示「不論結果如何,都會支持黃之鋒」。一名旁聽師黃小姐穿印有「在頹垣中創造希望」字眼的T恤,指「一日冤獄都唔應該坐」。前社民連成員黃浩銘、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47人案獲釋者岑子杰亦到庭旁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