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週五(16日)就即將實施的新土地業權註冊制度刊憲八條附屬法例,一併收緊現行土地查冊安排,以「先訂立後審議」形式訂立,今日(21日)由立法會審議。按新安排,日後查冊須符合九項「指明目的」或經接納為符合「公眾利益」,而新聞報道並不在九項之列。

發展局稱,相關措施旨在於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與維持土地註冊處查冊系統的角色和用途之間取得平衡,並參考其他政府部門的相關做法。九項「指明目的」包括便利處置註冊權益、就物業進行估價等盡職審查、建築物管理、市場研究等;其後只有一項「為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查冊或查閲」。

就「公眾利益」申請,查冊人須提供聲明,確認所要求的土地紀錄是為聲明目的所需、且只會用於該目的,並須説明會如何使用紀錄;處長會「個別考慮」,不信納則須拒絕。考慮因素包括披露所涉公眾利益是否大於擁有人私隱、紀錄會否被不當使用或濫用,惟上述因素並未於附例條文列明,文件亦未列明有否上訴機制。此外,任何人如明知或罔顧實情在要項上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一經定罪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香港記者協會今日向當局提交意見書,要求政府撤回收緊規定、恢復原來不受限制查閲土地紀錄的狀況,並促請立法會及時修訂。記協指,現行《土地註冊規例》第21條規定處長接獲任何人的要求和繳費後須盡快提供紀錄;市民查閲土地資源最終受益者的公開資料屬基本權益,當局未能提供數據反映現行查冊制度如何侵擾私隱,「不應以一句保障私隱來凌駕公眾的知情權」。

記協並指,新規定下土地記錄可繼續便利具商業利益者進行買賣交易,而希望監察物業業權及公平交易、沒有直接利益的公眾卻須通過「特別審批」,將「嚴重妨礙以公開資訊破除利益固化藩籬」;大部分相關報道須在取得土地紀錄後方能確認是否涉及公眾利益,新規定卻在「證據前落閘」,要求申請方先提供證明方「開閘」。

記協列舉18宗預料難以再進行的調查報道,包括紅山半島山泥傾瀉後大規模僭建、涉721事件警隊高層僭建、鄭若驊大宅僭建等。記協又指出,就運輸署2024年收緊車牌查冊後,17宗傳媒新聞用途申請中僅1宗獲部分批准,並批評修訂以「先訂立後審議」處理,剝削公眾及立法會表達意見的機會。新土地業權註冊制度將於明年上半年實施。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