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十一月六日)刊憲,把負責發展及營運洪水橋產業園的公司列為《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附表1所指明的公共機構。這意味該公司由私營監管框架轉入公營框架,受較嚴格的防貪約束。
發展局發言人解釋,洪水橋產業園有限公司由財政司司長法團全資持有,任務是推動北部都會區的產業導入。發言人強調,由於公司「肩負為北都招商引資的公共職能」,需頻繁與外界接洽,將其納入公共機構監管範圍「符合公眾利益」。
監管範圍擴展至全體董事及僱員
一旦命令生效,該公司董事局成員及所有僱員將自動被視為條例下的「公職人員」。這表示他們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違者將面對刑事檢控。同時,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亦須受相關條文約束,涉及賄賂或貪污交易在不同情況下均屬違法。
公共機構名單持續擴充
發言人指出,條例附表1目前已涵蓋逾140個公共機構,當中包括多間負責推動產業發展的類似實體。將洪水橋產業園公司加入名單,是政府持續完善公共部門問責機制的一部分。
命令將於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三)的立法會會議上提交議員省覽。待完成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後,將由2027年1月29日起生效。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