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土地記錄相關法例,規定查閲土地記錄須符合九項特定目的之一。
霍在立法會發言時指,應為傳媒保留進行調查式報道的空間,容許就公眾利益進行的查閲,包括報道大規模僭建工程。她稱:「我們相信應該有一個機制,一個唔太困難的機制,讓傳媒可以進行符合公眾利益的報道。」她又指,「我們希望有呢類報道。因此,雖然將來會需要申請同提交一些資料……我們相信獲批的機會非常高。」
她補充,雖然現行機制沒有上訴安排,但如申請被拒,申請人可提交先前未提供的理據,要求當局重新考慮。發展局正研究引入機制,通知其產權遭查閲的業主。
評論:透明度與私隱的界線未畫清
修例方向將查閲權限收窄至九項特定目的,本意或為防止土地記錄被濫用,但材料未披露九項目的具體內涵,亦未載明誰有權決定申請是否符合資格。在公眾利益與私益之間,誰來裁量、裁量標準為何、被拒之後除了「重新考慮」之外有無獨立申訴途徑,這些機制細節若不公開,所謂「唔太困難的機制」便只是口頭承諾。
傳媒報道權應是憲制保障,不應取決於行政機構的「獲批機會」。若查閲土地記錄須逐次申請,而批準權在政府手上,調查式報道在實質上已受制於行政裁量,這與新聞自由的常理相抵觸。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