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已於9月2日在高等法院認罪。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於週四(5日)上午9時半由法官譚耀豪判刑,預料需時約30分鐘。辯方求情時指本案未達「罪行重大」,求判監約四年半。

案情與還押天數

黃之鋒今年10月剛年滿30歲。他自2020年11月因涉包圍警總案還押,至判刑日已失去自由逾2,170天,接近6年。據法庭線統計,截至今週二,黃之鋒已還押逾2,100天。

案情指,黃之鋒於2025年6月在獄中再被捕,被控於2020年7月至11月,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控罪文件指,羅冠聰及黃之鋒約於2016年達成協議,進行國際遊説以達至「民主自決」的政治目標;《國安法》生效後,兩人意圖不變,繼續推進協議。已離港的羅冠聰繼續會見海外官員、發起聯署;留港的黃之鋒則透過接受訪問、分享羅冠聰帖文等作出支持。

黃之鋒在9月案件審理前,經歷兩次提堂、四次提訊日,今年5月完成交付至高等法院程序,至9月2日認罪。他正就47人案服刑,原判囚4年8個月,原預計最快2027年1月獲釋。

辯方求情:未達「罪行重大」,求判約四年半

辯方資深大狀陳政龍指出,本案遠不及黎智英案嚴重,未達「罪行重大」,應採用3至10年量刑分級中較接近10年的起點;考慮黃之鋒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案件延誤致大部分刑期未能與47人案同期執行,酌情扣減兩年,合計求判監約四年半。辯方又指,黃之鋒被囚近6年,在獄中閲讀逾百本書,抱持正面態度,相信有天能獲釋照顧年邁父母。

法官譚耀豪聽取陳詞後押後判刑,表示知悉黃之鋒原定於2027年1月出獄,會盡快定下判刑日期。

量刑:最高可至終身

根據《國安法》第29條,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設兩級刑罰:一經定罪,可判監3年以上10年以下;如涉及「罪行重大」,則可判囚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這意味,若黃之鋒案被界定為「罪行重大」,即使認罪,最低刑期仍為10年。

同條款的《蘋果》案為目前唯一被判為「罪行重大」的案例:法官裁定以15年為各被告的量刑起點,黎智英被裁為幕後主腦,起點提高至18年,判監20年;同案三名認罪但未任從犯證人的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量刑起點15年,認罪扣減後各判10年;五名從犯證人,包括《蘋果》高層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及「重光團隊」陳梓華、李宇軒,判囚6年3個月至7年3個月不等。

案件9月審理期間,前學民思潮成員錢詩文、Louis等到場旁聽,指黃之鋒行為積極,但心理有一定壓力,希望公眾寫信支持。

點評

黃之鋒入獄已近6年,一個30歲的市民,人生五分之一在獄中度過。辯方為他爭取的刑期,與同法條下被定性為「罪行重大」的量刑起點,相差10年。《國安法》第29條那套「罪行重大」的判定,至今只有一個先例,那就是《蘋果》案。法庭的每一個判決,都會為後來的案件留下先例,而這些先例,最終都會落在香港每一張新聞、每一次對話的邊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