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出,被告對其行徑毫無悔意。
案情背景
法庭稱受害人為 X。法官判詞指出,涉案性行為發生於十多年前,X 其時年僅十三歲。被告另就同一受害人被控在 X 年僅十一歲時對其作出淫褻襲擊,惟獲判無罪。
法官陳(Stanley Chan)在宣判時指出,被告對行徑毫無悔意,辯方亦未承認 X 所受的創傷;X 當時與被告處於戀愛關係中。法官又指,被告依賴 X 對他的強烈感情奪其處女之身,且於其時未使用保險套,令 X 承擔懷孕及性病風險。
法官判刑理由
法官表示,涉及幼童的性罪行必須施以具阻嚇力的刑罰,法庭有責任保護容易信任他人的幼童。他批評,求情書將被告描繪為「積極的人生導師」並對社會有貢獻,惟其對 X 的行為顯示其真實品性恰與此大相逕庭。
辯方提交九封求情書,包括其妻(稱其為負責任、好丈夫)及區議會同僚;被告本人則未提交求情書。按法例,與十六歲以下女童發生不法性行為的最高刑罰為五年監禁。
公職問責
蔡為香港最大親北京派系民建聯成員,二〇二三年當選元朗區議員。政府於其罪名成立後表示,將委任委員會調查蔡,可能結果包括警告、罰款或停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