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下第二次涉國安案件:量刑幅度由 3 年至無期

高等法院法官丁孝傑(William Tam)已排定於本週四上午 9 時 30 分,就黃智軒(Joshua Wong)外勾結罪案進行判刑。根據庭訊記錄,程序預計約 30 分鐘。

黃智軒,30 歲,民主派人士,曾為學界代表。法庭指出,他曾與已流亡海外人士朱克驊(Nathan Law)及其他人士串謀,於 2020 年請求外國對香港及中國政府施加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構成國安法下的「外勾結」罪。

國安法(2020 年 6 月由北京頒布)規定,外勾結罪量刑幅度由 3 年至 10 年;若法庭認定罪行屬「情節嚴重」,刑期起點為 10 年,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

現況:服刑中再被起訴

黃智軒自 2020 年 11 月起被羈押,時因於 2019 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於警總部外組織非法集會而認罪。他現正就「港人 47 案」中「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服刑 4 年 8 個月;該案於 2024 年宣判,他為 45 名被定罪者之一。

其辯護律師陳有信(Senior Counsel Derek Chan)向法庭指出,黃智軒原訂於 2027 年 1 月獲釋,惟在第二次國安法案件起訴後,刑期不保。陳有信稱,黃智軒在過去六年的囚禁中「有充分的時間反思其道路」,並未「虛度在監獄的時間」。

辯方:不宜以「情節嚴重」論

陳有信向法庭陳述,黃智軒案不應被認定為「情節嚴重」,並指該案較之民主企業家黎智英(Jimmy Lai)的外勾結案「情節較為輕微」。

黎智英今年 2 月因外勾結罪被判 20 年監禁;其三名前《蘋果日報》高管同被判 10 年。

陳有信要求法庭在量刑時,於起始刑期不超過 10 年的基礎上,扣除有罪認罪的慣常三分一減刑,並建議另再扣除兩年,以反映控方「延誤」。他並呼籲法庭考慮「讓被告看到盡頭」,給其「未來的希望」。

背景

國安法自 2020 年生效以來,已被廣泛視為壓縮香港政治空間及新聞自由的工具。黃智軒的案是該法生效以來最引人注目的司法案件之一,亦是民主運動領袖因政治參與而遭受的最嚴厲法律後果之一。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