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獄中陳情:六年失去逾兩千日與家人團聚,懇求從寬

黃之鋒就「勾結外國勢力」案認罪,被判監十年。他於書面陳情中懇請法庭從寬處理,使他得以在三十多歲時仍然重獲自由,並陳述六年囚途如何重塑他對生命的看法。

黃之鋒呈書面陳情,自述六年獄中人生

黃之鋒(Joshua Wong)於本週四就「合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認罪,被高等法院資深審判官陶顯龍判處監禁十年。這是他在北京制定的《香港國安法》下的第二項定罪。判刑前,黃之鋒向法庭呈交一份中文書面陳情,懇請法庭予以最大程度寬限,讓他在三十多歲時仍可以重獲自由。他今年三十歲,自2020年尾起被關至今已逾六年。他在陳情中寫道:「六年監禁,改變了我對生命嘅看法。」

「我失去了同家人相處嘅超過兩千日」

陳情書披露,黃之鋒表示他錯過了大學畢業典禮,亦失去了與家人相處超過2,000日的機會。他指出,與「90後」的同輩相比,他未能建立自己的家庭,亦未能投入職場。「我唯有喺光禿禿嘅囚房入面,眼睜睜睇住日子過去」,陳情書寫道。

黃之鋒獄中陳情:六年失去逾兩千日與家人團聚,懇求從寬 資料圖片:Pixabay

黃之鋒稱,監禁期間他保持規律運動,每日閲讀並學習新技能,包括學習吉他、準備國際英語能力測試(IELTS),以及修讀由本地大學舉辦的多門法律與商業課程。他向法庭承諾:「我唔會容許自己由24歲以前嘅自己界定義;等到我離開呢間囚房嗰日,我盼望自己已洗淨了24歲嗰份幼稚,以成熟嘅心智、豐厚嘅知識同健康嘅身體向前走。」他亦表示,希望出獄後照顧年邁的父母,並回饋社會。

就「法例突發生效」抗辯,自認法律判斷有失

黃之鋒在陳情中解釋,他被指在《國安法》生效後,與流亡海外的活動人士梁頌恆(Nathan Law)及其他人士謀合,要求外國對香港及中國政府實施制裁或封鎖等敵對行動。他承認,在2019年風波期間,多名示威者曾到國際間遊説,爭取西方支持。

然而,黃之鋒稱,自《國安法》生效後,他已意識到要求外國制裁屬違法,「立即停止了所有相關言論和行為」。他承認,由於法例突然生效,當時情況令人不知所措,自己「嘗試在混淆中調整言詞和行為,但法律判斷未能周全,亦未能保持清醒,故無法對每一個行為作妥當的法律界線判斷」。他並表示當時認為,轉載他人文章,或基於商業原因呼籲外國企業停止與警方合作,與直接呼籲制裁有所不同。

從寬請求,盼重獲自由的三十年

陳情書結尾,黃之鋒就《國安法》下的監禁經驗直言,此經歷「令我對更深入認識中國並無抗拒,反而促使我廣泛閲讀,借鑒歷史的智慧以反思現實」。他表示希望未來能將專業技能應用於社會經濟發展,並完全依法行事。他懇求法庭「極度從寬處理」,使他能在三十多歲時以自由人身份出獄。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