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萬元換9,140萬:公權力的尋租價格

2026年11月6日,東區裁判法院宣判:一名59歲機電工程署分判商因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成,被判監12個月,保釋等候上訴申請遭拒。

裁判官在判刑時指出,賄賂公職人員的罪行嚴重,有損公職人員廉潔及削弱公眾對政府的信心;又指被告毫無悔意。

但這宗案真正值得讀者留意的,不是刑期長短,而是背後那組荒謬的比例:4萬元現金,換取兩份總值約9,140萬元的小型工程合約中的利益。

案情的全貌

據廉政公署早前展開的調查,被告早年因工作認識時任機電工程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兩人自此經常午餐聚會,並多次結伴到內地或海外旅遊。

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間,相關部門先後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小型工程合約,總值約9,140萬元;有關合約最終分判予被告任職董事兼股東的3間分判商。

2019年1月,被告向該名高級工程師提供現金賄款4萬元,作為優待相關公司的報酬。

廉公表示,本案源於早前接獲涉及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的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

同一宗案,兩個刑期

同一宗賄碌,涉事雙方各得其罪,刑期卻有懸殊差距:

  • 被告分判商:被判監12個月,可上訴但保釋遭拒;
  • 時任高級工程師:早前被廉署控告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於高等法院認罪,被判囚5年3個月。

一名政府高級官員憑公職取得與其收入不相稱的財富,坐牢逾5年;一名私人分判商以4萬元賄賂換取合約利益,僅被判1年。

評語

這宗案再次戳破一個現實:公權力的尋租,從來不以賄款絕對值計價,而是以其能撬動的公共資源規模計價。 9,140萬元的公共工程合約,最終落入與官員存在長期私人關係、並有直接利益關係的3間公司手中——這中間的「程序公正」,在廉公介入調查前,並無任何機制主動質疑。

問責机制有其價值,但問責不是終點。在貪污案件審判的背後,工程判授的程序是否存在可被獨立檢視的透明機制,值得市民持續追問。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