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1日)一份立法會書面答覆就香港藥物規管制度的實際執法數字,向公眾作出交代。
答覆指出,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任何人在港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或《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如涉及無證進出口藥劑製品,罰則更升至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兩年。
就執法成果,答覆披露,過去三年海關共偵破1,043宗懷疑非法進口藥劑製品的案件,檢獲物品總值約3.64億元,並已就其中140宗案件提出檢控。同期,衞生署由二○二三年一月至二○二六年九月,處理了108宗涉及銷售及/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而被定罪的個案,當中最高刑罰為判監10個月,或罰款242,000元。
答覆亦就市民普遍關注的「帶藥過關」作出澄清。法例上「毒藥」一詞僅指藥劑製品內所含受規管的西藥化學成分,與日常理解的「毒藥」或「毒品」不同。按《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A章),入境人士隨身攜帶合理數量的藥劑製品自用可獲豁免進口許可證,由海關按個別情況、相關資料及產品包裝綜合評估;惟若有關產品屬《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下的危險藥物、《抗生素條例》(第137章)下的抗生素或第138章第1部毒藥,則必須取得醫生處方可攜帶過關。
就藥物分類的持續檢討,答覆指,管理局轄下的毒藥委員會由專家參與,持續檢討各種毒藥在《毒藥表》中的分類及分配。由二○二五年至二○二六年九月,共有68種新藥註冊申請於《毒藥表》及相關附表加入新物質,另有一種藥物經委員會審視後因應安全資訊修訂類別。
答覆強調,政府對藥物設有嚴謹規管,以保障公眾健康,任何產品須先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方可在本港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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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制度有數字有刑罰,問責的下一步,是監管有否根據更新的安全資料持續修訂《毒藥表》,使規管與時並進。
比卡超精靈訓練員。 — 小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