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十月三十日)於憲報刊登《2026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加強保護於香港水域出現的鯨屬動物。

授權劃定「臨時海域限制區」

《條例草案》建議授權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在有必要時為保障香港水域某區域內鯨屬動物的健康或福祉,劃定該區域為「臨時海域限制區」(限制區),並對限制區內的人員、船隻和活動施加限制或禁止措施。《條例草案》亦就不遵從限制區內相關措施,引入新增罪行和執法權力。

政府發言人表示:「鯨屬動物,尤其是鯨魚的出沒,往往引起公眾高度關注,並吸引人群靠近觀賞。人群和船隻在受傷或擱淺的鯨屬動物附近出現,會對其造成干擾或帶來不安,甚或阻礙救援行動,亦會影響到其他海上使用者的安全。《條例草案》旨在賦權政府在有必要時能靈活迅速地採取適當的限制措施,加強保障鯨屬動物及其他海上使用者的安全。」

《觀賞海豚守則》獲法定地位

《條例草案》亦建議賦予現行《觀賞海豚守則》法定地位,使任何人士違反《守則》的證明,可在就《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第4條所訂、涉及狩獵和故意干擾受保護野生動物的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從而便利執法工作,加強保護本地棲息的海豚。

諮詢結果與立法時程

政府先後於二○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和七月十日,就《條例草案》徵詢環境諮詢委員會轄下的自然保育小組委員會和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兩者的委員均表示支持修訂建議,其他相關的持份者亦大體上支持立法建議。《條例草案》將於十一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評語:保護鯨屬動物方向無可厚非,但「靈活迅速」四字值得審視——授權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單方面劃定限制區、施加限制或禁止,並引入新增罪行,涉及對公眾海上活動的實質干預。諮詢期間兩委員會委員及持份者均表支持,但「支持」不等於市民已充分了解限制區的範圍、時限、申訴機制同違令後果。立法會審議時,宜由議員逐條質詢執行細節,確保限權有界、程序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