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福安大廈的天台,一簇僭建屋群在屋頂存在了二十年。由於業權不清,清拆一直無法推進,成為一個長年懸而未決的問題。最近,事件出現新發展:屋宇署上月底再次發出清拆令,惟清拆令的上款,已由當年的新鴻基地產附屬公司「國方置業」,改為該廈的業主立案法團,並限令法團於十五日內展開清拆工程。
二十年延宕,責任落到法團頭上
對業主立案法團而言,這個安排顯然出人意表。法團副主席伍先生指出,雖然業權問題如今已獲釐清,但屋宇署從未有向法團交代天台佔用人的身分。法團多年飽受僭建帶來的滋擾,如今卻被要求接手這個爛攤子,伍先生坦言感到不公道。
屋宇署:按公契交法團負責
屋宇署解釋,「國方置業」在售出業權後,已不再擁有天台的獨家使用權,因此按照公契,天台相關事宜交由業主立案法團負責。
評論:公契可釐權責,不能取代管治責任
這樁事件最引人深思的,是責任的歸屬。一個因業權不清而拖延二十年的清拆問題,在屋宇署重新發令之際,責任方由發展商轉移至業主立案法團。對法團而言,這等於在多年飽受僭建滋擾之後,再被要求承擔清拆的後果;而對天台佔用人的身分,當局亦未有向法團交代。公契固然可以釐清天台使用的權責,但它不能取代政府在管治上本應承擔的責任。一個拖了二十年的問題,反映的從來不是一個單純的技術或法律難題,而是長年缺乏有效跟進的管治缺位。清拆令可以重發,惟二十年的拖延,不該由無辜的業主組織來填補。政府若真心要解決問題,理應在發令同時把天台佔用人身分交代清楚,並為清拆作出妥善安排,而非把責任與後果一刀切地推予法團。業主立案法團不是政府失責的接盤者,也不該在飽受滋擾多年之後,再被動地承擔收拾的責任。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