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於香港最古老球場興建12,000個公屋單位計劃的司法覆核,已告一段落。法庭裁定,政府批准該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決定屬違法。政府其後決定,不就此裁決提出進一步上訴。這場持續多時、爭議不休的法律拉鋅,至此畫上句點。

有評論指出,與其繼續嘗試説服法庭維持一個存在重大缺陷的審批程序,不如在法庭裁決的基礎上,對整個建屋計劃進行更廣泛的重新審視。

司法覆核與行政權力

司法覆核制度的核心功能,在於為行政權力設定法治的邊界。法庭的裁決,是對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律審查,而非政治判斷。當法庭裁定一項行政決定違法時,行政機關有義務尊重並執行該裁決,而非挑戰司法權威。

政府此次選擇不再上訴,從法理角度看,意味著接受法庭對其審批行為合法性的否定。這與法治原則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內在要求一致:行政機關並非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主體,其一切職權行使都必須在法定框架內進行。

對一個以普通法傳統為基礎的社會而言,司法獨立是法治的基石。行政權力的擴張若不受司法審查的約束,法治便名存實亡。此次事件,無論對政府或對社會,都是一次關於這一基本原則的集體檢驗。

程序正義與房屋需求的平衡

裁決解決的是審批程序的合法性問題,而非公屋供應需求本身。12,000個單位所對應的,是全港市民對可負擔住屋的真實而迫切的需求。一個在程序上被法庭推翻的計劃,並不因被推翻而消解其背後的社會需求。

政府當前面對的課題,是在合法框架內重新審視和調整建屋方案,同時正面回應房屋問題的迫切性。環境影響評估作為法定程序,其審批的完整性直接關乎公共決策的正當性。一個在程序上存在缺陷的政策,無論其社會目標如何,都難以在社會上建立穩固的正當性基礎。

對未來所有涉及公共資源分配和土地用途規劃的決策而言,程序正義絕非形式主義,而是政策獲得社會認可、避免合法性危機的根本保障。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