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推動香港海事法律服務發展的立法會問案,政府今(十月二十八日)以書面答覆,就海事仲裁數據、仲裁條例修訂、海事法律推廣、「雙旗船制」及海事學院等五個環節作交代。

數據:「表列如下」,但沒有表

就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海事仲裁案件數目,答覆謂根據香港海事仲裁協會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的資料,兩者處理的案件數目「表列如下」——但答覆正文並沒有該表,問了三個年度的數字,最終一個也看不到。

海事調解方面,總部落户香港的國際調解院於二○二五年十月揭牌成立。今年五月,國際調解院受理並調解一宗涉及中國內地及新加坡當事方的國際海事爭議,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至今已處理多宗個案。

仲裁修訂:沒有專設海事措施

律政司於二○二五年成立仲裁法律改革工作小組,全面檢視《仲裁條例》(第609章)所需修訂,早前審視的25項改革議題「並未包括專門針對海事仲裁的支持措施」,答謂整體制度優化將「惠及海事仲裁」;擬議修訂以提升速度、便利與終局性、加強保密保障為核心原則。修訂目標於二○二七年內完成。

海事推廣方面,政府指香港是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標準合約中四個指定仲裁地之一。政府於今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2026年税務(修訂)(與航運有關的活動及實物大宗商品交易的税務寬減)條例草案》,引入實物大宗商品交易半税優惠,並規定合資格交易商須符合使用香港「指明海事服務」的最低比例,海事法律及仲裁服務屬其內,相關仲裁協議須指定香港為仲裁地。運輸及物流局聯同香港海運港口發展局,分別於今年四月及九月到瑞士日內瓦、北京及上海,向當地大宗商品交易商推廣税務優惠及海事法律仲裁服務;律政司亦繼續透過香港法律周等活動推廣。

雙旗船制:今內提交

就「雙旗船制」下管理權與所有權分拆至兩個船旗地所帶來的管轄衝突,答謂政府於今年內會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加入條文清楚訂明船籍中止/暫停機制:第一船旗(船東註冊)的效力暫停,第二船旗(轉管租約註冊)方可生效,「確保權責邊界清晰,不會出現兩個船舶註冊地法律管轄權並存的情況」。

海事學院:沒有時間表

答謂運輸及物流局將以「院企協作」模式推動成立海事學院,協調海內外海事院校及國際航運企業合辦課程,惟未提供籌備時間表、運作架構及資源配置。自二○二三年九月推出「海事人才培訓資助計劃—法律」至今,已有11名實習生獲資助,其中8人已完成實習。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期望未來與海事學院探討合作,共同培育涉外海事法律人才。

點評:

政府這份答覆,最「有料」的反而是它沒有説明的地方:

第一,數據沒有交代。問了三年案件數目,「表列如下」卻沒有表。這是政府問答的慣用手法,但既然是立法會問案,就應該把數字寫在答覆內,讓市民看得見,何妨寫出來?

第二,無專設海事仲裁措施。改革小組自二○二五年成立至今,沒有一項是專門為海事仲裁而設的。答謂「整體優化」會「惠及海事仲裁」,這種説法,等同沒有交代。問案本身點明:國際海事標準合約範本大多適用英國法律並在倫敦進行仲裁,香港要爭奪業務,為何連一項針對性措施都不肯列明?

第三,雙旗船制無時間表。承諾「今年內提交」——現在是十月下旬,是否已經提交?條文寫「第一船旗暫停第二船旗生效」,好,但這個機制點運作、點監督、點處理兩地法律衝突,全部無講。

海運是香港經濟支柱,法律及仲裁屬高增值服務。政府這份答覆,「表列如下」沒有表,「今年內」沒有日期,「整體升級」沒有方向。問責講證據,答問講內容。這份答覆,沒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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