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月公佈8條有關業權註冊制度的附屬法例,規定查冊須符合指定目的,目前列明9項。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今日表示,新安排令查冊制度清晰化,從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角度看,能同時保障業主私隱、便利相關部門處理查冊,以及避免查冊人誤墮法網,達到三方面共贏。
9項目的 範圍有界
鍾麗玲指出,9項指定目的包括物業交易、對土地或物業作出估價等,均屬具體及清晰,可令查冊人清楚知悉自己基於何種目的索取資料,以及索取後須將資料用於相關目的,不得濫用。
過去5年20宗 起底投訴
鍾麗玲透露,公署過去5年共接獲20宗涉嫌濫用土地登記冊資料的投訴,涉及查冊後向業主「起底」上載社交平台,以及資料被索取後業主收到促銷信件等。她指,單是今年已收到6宗相關投訴,情況有惡化跡象。
她又解釋,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新聞活動使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公眾利益,方可獲豁免;此次新安排亦要求查冊目的須符合公眾利益,兩者前提一致。
透明與私隱 取態待問
作為編輯,我認為私隱與透明從來不是二擇一,而是如何界定的問題。私隱專員所指的「共贏」,是基於業主私隱被濫用的現況;但另一面,產權資料向來具有公共紀錄性質,查冊須逐項指明目的後,公眾監察物業相關事項的空間會否收窄,值得持續關注。
—— 連線日報主編 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