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修訂《土地註冊條例》,收緊土地查冊安排。新制規定,申請查冊須符合九項「指明目的」,包括進行物業買賣、測量審計、樓宇管理、法律程序及就物業市場作出報告、研究或一般分析等,其中「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查冊或查閲」為一項,但未列明新聞報道用途。
新安排引來傳媒及多界關注,立法會相關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本月3日首次開會審議。土地註冊處副首席律師李德偉上會簡介,財經記者就物業市場、樓市進行報道,可選(g)項「就物業市場作出報告、研究或一般分析」,填表即可以取得資料;港聞記者調查製作關乎公眾利益的新聞,則須循「符合公眾利益」目的,聲明紀錄只用於聲明目的、並述明如何使用紀錄,由土地註冊處處長個別審批,申請人提供充足資料一般1至2個工作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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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明確表示,新制下不設覆核或上訴機制。11月6日發展局補充,申請人可再向土地註冊處提交新理據,由處長重新考慮,以便處長進一步審視當初拒絕的決定是否正確;如再被拒,申請人只能提出司法覆核。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何珮玲又指,當局會較信納在官方名單內或正式註冊的新聞機構,個人申請則會作較嚴格的審批。
對於今次修例,各界反應不一。記者公會發聲明,指收緊查冊將妨礙公眾監察、影響傳媒報道,要求政府撤回。實政圓桌議員莊豪鋒指,過去5年有約2,500萬宗查冊申請,私隱專員公署只接獲20宗相關投訴,並只就2宗展開調查,質疑收緊查冊的必要性。




